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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的两大原则

2000-01-02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万其刚

在当今中国,法治已成为治国方略。但不容忽视的是,人们对法治的理解仍存在偏差。比如在一些人看来,法就是用来管理老百姓的工具,法治当然就是用来治老百姓的。

那么,法治究竟是用来治谁的呢?要回答这一问题,首先必须明确并牢固确立以下两条法律原则:

其一,“凡法律未禁止的,都是允许的”。确定这个原则的目的是充分调动个人的社会积极性,赋予公民广泛的自由。当然,这些自由都是有限度的,而不是随心所欲。

其二,“凡法律未允许的,都是禁止的”。这一原则要求,政府只能做法律明文规定许可的事,否则就被视为违法。因此,那种认为法是用来“管”老百姓的,用来“治”老百姓的观点是片面的、错误的,是不符合现代意识的。

现代法治要求所有的机关和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都要守法,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。在厉行法治,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,确立“允许”与“禁止”相结合的法治观念,是非常必要的。

(《工人日报》99.12.2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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